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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司法网拍活动中,个别财产执行“1元”起拍★◆■■,有的甚至以超乎想象的低价成交■■★★,常引起不知情者“浮想联翩”。日前★★■,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■■■◆◆◆,完善细化相关规定◆■◆★◆■,以期杜绝高价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成交。
司法网拍实现了执行财产变现模式的重大变革■◆★★◆◆。与传统司法拍卖模式不同◆★★,司法网拍具有零佣金、拍卖信息传播面广■■★★、流程公开透明、拍卖周期短等优势。这一方面节省了人力、场所等成本,另一方面推动司法公开◆★■■◆,在解决“财产处置变现难”上发挥了重要作用。据最高法统计,自网络司法拍卖系统上线月底■◆■■,全国法院开展网络拍卖973★■◆■.47万次,成交金额2.94万亿元,成交率63■★◆.72%,相较于传统委托拍卖累计为当事人节约佣金897.01亿元。
然而,司法网拍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值得重视,以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“1元”起拍为例。随机浏览某司法网拍平台■◆,今年以来,标记起拍价为1元的不仅有房屋别墅,还有解放牌牵引车、两轮电动车,此类司法网拍大多显示已◆■“撤回★★■◆★■”,但细看原因,有的是“公告期太长,审限快到期”◆◆■★,有的是“确定参考价和起拍价后重新拍卖”,有的则是“信息录入错误”。
针对上述问题★■■■◆★,最高法此次新出台的指导意见对网络司法拍卖制度进行升级完善◆■,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。如,规定刑事涉案财产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的,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,征询财政部门、被害人是否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等意见■★★;财政部门、被害人不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的,才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◆◆★■■★;对不动产★■★■、采矿权、大宗股票等价值较高的财产,确需进行无保留价拍卖的,应当对适用程序严格把关★◆■★。
“撤回”背后,既凸显出个别法院此前挂拍过程的★◆“草率”◆■◆■,也是各地法院对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网拍新规所作的迅速调整。正如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所说,个别法院机械适用无保留价拍卖,对不动产等价值较高的财产进行无保留价拍卖时◆★■,未设定符合财产价值的保证金和加价幅度,过分依赖市场对价格的检验◆■。
实践中,有的法院为了尽快处置财产,在财政部门不同意接收流拍财产的情况下,选择适用这一规定进行“1元”起拍★■。但对价值较高的不动产、大宗股票等财产进行无保留价拍卖时◆■■◆■■,没有规定合理的保证金和加价幅度,个别财产在竞价不充分的情况下,出现了低价成交的情况。
网络司法拍卖简称“司法网拍”,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,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。最高法出台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,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。同年■★,最高法上线了网络司法拍卖系统,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。
我们知道,司法网拍中,不限制竞买人数量,一人参与竞拍,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,拍卖成交。照此程序,如果对高价财产随意采取“1元■■★”起拍,在参与主体有限★★■◆◆■、保证金低、加价幅度小★★◆★◆、竞价不足的情况下,极易导致拍卖程序过于繁琐冗长、高价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成交。其实★◆★★■■,根据2017年施行的司法网拍规定◆★◆★,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■★★■◆,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■■。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;未作评估的,参照市价确定,并征询当事人意见。该规定中还有一条■★★◆,即“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”,这样的制度设计目的是避免拍卖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成交。但对于刑事涉案财产的拍卖,为了尽可能推进执行财产变现,降低保管成本,尽快实现追赃挽损目的,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特殊的财产处置方式,即在国家财政机关、被害人等权利主体不同意接收流拍财产的情况下,可以实行无保留价拍卖■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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